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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7  点击量:  来源:组织人事处  

                                     闽农科政〔2018〕169号

  院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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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促进我院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2009年我院制订了《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闽农科政〔2009〕75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与管理精神,以及建设特色明显的高水平现代科研院所和人才培养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包括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院组织人事处负责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四条 申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人员应有学科团队,且正在承担省级或省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强度较大,近年来在国内或省内的研究水平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导老师一般应具有研究员任职资格,具有指导博士开展较高水平科研的工作能力。

第六条 各研究所凡需招收博士后,均须向院提出书面申请,院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申请单位的招收条件进行评议,评审通过的单位由院统一组织对外公开招收博士后。

第七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我院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材料,材料包括:1.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书面申请;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进站时须提供原件;3.在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同意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4.工作简历及工作业绩,包括论文目录、主要代表论著、重要获奖情况等;5.到站后拟从事的研究方向和工作计划;6.县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留学人员可在回国后补交);7.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8.留学人员应持有我驻外领事馆的推荐信;9.填写《博士后申请表》。

第九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从优录用。

第十条 我院组织专家对申请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与院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进入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站期间的党(团)组织关系可转入博士后研究工作所在单位党(团)组织,参与院所正常的学术活动和政治学习,视同在职人员管理。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在协议期满后的五年内,对该成果的核心技术资料及其与之相关的数据等应遵守院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一旦发生侵权、泄密现象,将承担法律责任;经所在单位同意公开发表与研究项目有关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为我院相关研究所;申报研究成果时,申报单位为我院相关研究所。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应与指导老师共同协商,制定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做开题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开题的,由导师提出申请,经院批准,作退站处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开题报告和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须经指导老师、科研管理处、组织人事处批准并备案。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定期向指导老师汇报研究工作进展。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满一年,由组织人事处、科研管理处和用人单位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的研究人员,将劝其退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须以我院相关研究所为作者单位,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院定一类期刊1篇)、科技报告2篇。若不能按时提交符合上述要求的论文和论文篇数,经院审核,将缓发或取消发放其《博士后证书》。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离站前应向院提交科研档案、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并作期满研究报告。由组织人事处、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思想品德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明确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如本人申请,通过考核,在我院有岗位的情况下可择优招收博士后正式进入我院工作,且博士后期间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指导老师同意和院批准,可以到国内外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指导老师同意和院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进入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若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认定其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若能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博士后研究课题,并取得较大成绩,可在我院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申请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资等待遇15万元/年。其中,1万元工资等(含工资、住房补贴、五险一金)每月发放,3万元作为年终绩效奖,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五险一金由用人单位比照同类人员办理。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非本院职工)在站期间只给于科研绩效0.2万元/月,每季度按科研工作完成情况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业绩可按院所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进入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户口可以落入院常住集体户口,对于期满出站后需回原单位或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回原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进站时可不必办理户口转移手续,可为其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或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

第四章 博士后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待遇从院“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不少于10万元的研究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还可结合研究计划通过院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最长研究时间为3年,若超过3年,院不再给予工资、补贴等待遇;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就业(非本院),就业后仍然在我院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按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非本院职工)待遇管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自觉遵守我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及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原“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闽农科政〔2009〕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

人员工作协议书

附件: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科研人员工作协议书

甲方: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乙方(博士后研究人员):

丙方(导师):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乙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自愿到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甲方同意接收。

2.乙方在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工作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共      年。一般不得提前离站或延期出站。

3.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乙方     年内的科研项目是     

                                                      

主要内容:                                            

                                                      

                                                      

                                                      

达到的目标:                                           

                                                      

                                                      

                                                      

4.甲方按《建省农业科学院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规定给乙方在流动站工作期间提供经费、工作和生活条件。

5.乙方应在按本协议第2项规定的期限内,努力工作,完成第3项规定的科研项目和预期任务。在站期间,至少每年向所在专业作一次学术报告。在工作期满前的头一个月,应向甲方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并作研究成果报告。甲方组织有关同行专家检查验收乙方的成果是否达到本协议第3项的要求给予评定。

6.乙方在工作期间,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行为,愿意接受按有关规定进行的处理。

7.为了保证博士后所在站的科研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博士后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并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农林大学研究生院各一份。

甲方签字:          签字日期:          单位盖章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