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适用的“双创”活动人员界定为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
二、规范管理程序
(一)科研人员申请离岗创业的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关于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离岗创业的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5〕6号)规定程序办理。离岗期限与待遇按闽人社文〔2020〕67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科研人员申请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审批程序。
科研人员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时, 应向所在研究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研究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期限、职责任务、考核、待遇、保密、违约责任等权利与义务。兼职涉及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和其他资源占用情况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应签订协议,进一步明确科研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等内容。要将科研人员兼职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后,报院组织人事处和院科研管理处备案。
(三)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审批程序。研究所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派出单位、选派科研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科研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要将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的情况在研究所进行公示后,报院组织人事处、院科研管理处、院科技服务处等院职能部门备案。
(四)担任领导职务和在涉密岗位工作的科研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肃纪律要求
研究所要落实责任,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各种形式参与“双创”活动,按文件要求规范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离岗创办企业政策实施范围,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对离岗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未返回的人员,按旷工处理,请各单位做好考勤工作。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欺骗组织以“双创”名义从事非“双创”活动等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要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终止其“双创”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67号)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组织人事处
2020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