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农村数字经济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的部署以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改革农业科研创新机制,着力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数字农业技术创新体系,有效解决数字农业产业技术资源条块分割、创新力量碎片化问题,提高数字农业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及效率,支撑我省现代数字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农业科学院、福建农林大学共同发起成立“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并提出组建“福建省数字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下简称“数字农业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数字农业科研机构、涉数字农业高等院校、数字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农业生产企业等共同组成的非法人合作组织。数字农业联盟主管部门为理事长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数字农业联盟在福建省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在政府部门的统筹下,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推动福建省数字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自身管理素质、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搭建我省数字农业产业科研协同攻关、科企合作开发、上中下游衔接的平台,在技术研发、示范推广、产品制造、市场开拓、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紧密合作,针对制约我省数字农业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提质增效关键技术难题,组织开展数字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攻关、技术集成、配套和推广工作,加快数字农业产业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数字农业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盟 员
第四条 本联盟仅接纳团体成员,其范围包括:福建境内承认本章程的数字农业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企业(经济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金融机构、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其他有关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承诺遵守本联盟章程;
(三)愿意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
(五)具有承担科技创新或科技服务任务的基本条件;
(六)在福建数字农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或影响力和特色。
第六条 加入本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秘书处审核;
(三)通过审核后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方能加入联盟。
第七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联盟内地位平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定位参加联盟相关活动,承担联盟相关研究任务的权利;
(三)享受合作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权益,其比例将根据成员单位在合作项目中的工作量及贡献大小等决定;
(四)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对联盟的各项事宜的知情权、意见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七)在不影响联盟及其他联盟成员利益的前提下,退出本联盟的权利。
第八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格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制度,履行联盟规定,执行本联盟决议,维护联盟权益;
(三)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四)依托自身优势推动联盟建设,推动产业信息资源共享;
(五)主动合作,磋商交流,开放发展;
(六)支持本联盟各项工作,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七)联盟工作经费由联盟成员单位共同筹集,主要来源于财政经费以及企业资助等,工作经费按照各自经费来源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八)未经联盟书面许可,盟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
(九)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联盟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审核可终止其盟籍,并报理事会备案。
(一)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退出本联盟的;
(二)一年内无法取得联系的成员单位;
(三)连续三次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四)有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数字农业联盟的业务范围是:
(一)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自律监督。规范盟员之间合作、竞争行为,协调盟员与非盟员之间的合作、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制定数字农业行规行约,规范盟员在数字农业生产、质量控制、技术推广及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行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良好行业形象;调解盟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约束盟员不规范行为,维护行业信誉和盟员合法权益。
(二)强化农业信息化、智能化科技协同创新研究。积极对接并融入国家数字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承接“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协同创新工作任务,开展区域性数字农业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按照我省打造千亿数字农业的发展需求,紧盯制约我省 数字农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和产业提质增效关键技术难题,加强技术攻关、技术集成与配套,促进我省数字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三)推动数字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制修订数字农业标准,包括:信息/数据采集与传输标准、数据与软件网络环境标准、精准农业操作标准、农业信息服务标准等;推进各项标准的贯彻实施和数字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
(四)推动数字农业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重点围绕我省现代数字农业产业发展的需要,大力推广节本增效、优质安全、绿色生态等技术,示范推广一批农业信息化和智能化科技成果和技术模式;发挥联盟优势,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科企协同、“产学研推用”相融合的科技创新推广体系建设。建立科研成果合作信息平台,与有关地方合作建立科研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基地。
(五)努力为专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样板和经验。数字农业联盟在省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指导下开展工作,力争在组织模式、运行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承担产业技术创新工作任务等方面先试先行;充分调动和发挥联盟成员单位的优势和积极性,形成攻克数字农业技术难题的合力,为专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建立和发展提供样板和经验。
(六)加强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利用联盟的人才、技术和资源,打造科研协同攻关、科企合作开发、上中下游衔接的合作平台,培育一大批数字农业科技创新人才、数字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乡村振兴,促进数字农业兴旺;并与有关教育机构合作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促进数字农业专业人才、双创高级人才的培养,推动产教深度融合发展。
(七)组织开展数字农业发展战略研究与咨询。建立专家智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数字农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和管理等热点、共性问题进行分析诊断,提出对策;在产品研发、科研成果应用、技术装备改造、质量管理、节本增效等方面为数字农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围绕我省乡村振兴和数字农业发展,充分发挥联盟专家智库的作用,组织开展数字农业发展重大技术问题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和政策建议,供政府部门决策参考。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盟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盟的章程。
(二)选举本联盟理事会;罢免本联盟理事。
(三)审议本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确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变更、终止本联盟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盟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盟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盟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盟员大会每五年一届。
第十四条 本联盟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盟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盟员大会负责。理事候选人获得到会盟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在任期内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二次或二次以上,视为放弃理事职务,由盟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理事替补。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包括产业技术体系专家)当选理事后,在盟员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作为理事单位的代表时,理事单位可推荐替代人选,经本联盟理事会同意后替代。
理事单位被其上级主管部门撤消或被工商部门注销,其理事资格同时终止。其理事名额经理事会同意后由其他单位替补。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盟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盟员大会。
(四)向盟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理事单位代表(理事)的替代。
(六)根据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盟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盟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筹备盟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三)组织调查严重违反本联盟章程的行为,上报理事会审议。
(四)制订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五)及时组织行业信息的收集、归类、整理。
(六)制订本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省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及省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的副秘书长单位和个人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及省农业农村厅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成员大会通过,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及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及省农业农村厅指导下成立清算联盟,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经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及省农业农村厅核准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及省农业农村厅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9日第一次盟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及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