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成员
发布时间:2018-03-26 20:06 来源:作物所 点击量: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联盟吸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薯类产业相关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服务的机构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各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其他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二条  申请联盟成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加入本联盟的单位必须有合法登记注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科研机构、大学或事业单位。

1、农业科研机构。福建省市级以上的,从事薯类相关科研任务的农业科研教学机构;具有一定科研实力并形成突出科研成果的民办科研机构;

2、推广部门。福建省市级以上农业推广部门;甘薯、马铃薯年推广面积大于20万亩或形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地方品牌所在的县农业推广部门。

3、企业。以甘薯、马铃薯产业为主体的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年供应甘薯种苗500万株或马铃薯种薯1500吨的企业。

第三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本联盟相关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享有参加本联盟开展的项目申报、技术研究、发展研讨等相关活动;

3、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4、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5、优先享有本联盟提供的科技资讯、信息咨询、技术推广、维护权益和组织交流等服务;

6、独立从事科研任务或生产任务的权利;

7、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四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联盟成员应履行联盟协议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承认联盟章程,并自愿履行章程的各项规定;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3、确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

4、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涉及重大产业问题、重要学者来访、重要成果交流需通报联盟秘书处;

5、农业科研机构必须承担联盟内重大科研攻关任务;

6、推广部门在本部门辖区内推广联盟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并协助提供科研试验、产品中试基地;

7、每家企业每年为联盟内农业科研机构转化1项以上科研成果;

8、每位成员单位每2年,为主或联合召开一次联盟内以科技交流、成果示范、产业调研等为内容的主体活动。

第五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1、签署本协议的单位为联盟成员。

2、本协议签署后,新入联盟成员需提交入盟申请和单位相关情况资料,经联盟理事长单位和联盟秘书处初审符合联盟成员基本条件后,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或除名

联盟成员不愿承担联盟权利与义务,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予以退出或除名。联盟理事会保持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  联盟成员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福建农林大学作物学院、龙岩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泉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福建省机械研究院、福建闽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种子总站、宁德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莆田市农业科学研究所、福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宁德市农技推广中心、三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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